农村老宅闲置,房屋倒塌几十年没有人打理,有什么好的办法利用起来?
要想利用你早就利用了,不会等几十年。按照政策把老宅退还,让国家收回,也可以转让给别的村民。马上农村要合村并镇,如果有宅基地使用证,开发商会给你补偿的。不用着急,几十年都过去了,等待开发吧。
谢邀?
将农村不用的宅基地,一些搬迁之后留下来不再用宅基地全部重新开发成耕地。
所产生的费用都是***负责,开垦之后的田地归原宅基地主人所有。
现在在农村要想建房是非常难的,当然关系硬的另当别论。在农村建房需要村里开局证明,证明你在村里确实没有房,上报之后还得等指标,或者房子太老需要翻新。旧房翻新***又相对轻松一点。
由此可见,农村的宅基地以后将会是一个非常值钱的。
多谢邀请,农村没有产业,人口流出严重,(荒无人烟)。很多农村健身器材场没有,老人活动中心也没有,国家政策大多还停在纸,嘴巴上,一号文件,三农政策还在县里,乡镇里,村委会里睡大觉。土地确权登记好几年现在证还在路上。
对闲置的老宅,在一时半会不能或难以盘活利用、转让利用、有偿退出的情况下,最紧要的应先适当修复修缮,留住”房“,保住“根”。这是长期在乡镇从事村建国土管理工作的笔者,在大量了解、分析的情况下,针对该问题最实称的建议。
一、从宅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来看:留住”房“,才能保留住宅基地这个“根”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房屋坍塌、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,由集体收回。也就是说,宅基地的“地”是随房走的,房屋灭失了,宅基地会被集体收回。宅基地都不存在了,何谈利用的问题。对于农村宅基地,还可从以下几点看出留住”房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:
(1)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,且面积不能超过规定,已达到规定标准就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。对于房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(包括宅基地),其房屋不得翻建,房屋损坏后,退出多余的宅基地。
(2)子女是城镇户口而继承父辈的老房子,是不能进行改扩建的,房屋灭失后,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。这种情况还不少,而且随着城镇化的推进,还会更多。
(3)从目前的情况看,房屋灭失后,重新申请宅基地非常困难。户口是城镇的,已无资格申请宅基地。户口是农村的,但由于农村符合土地利用规划、可用于建房的地很少,协调土地难度较大,且还受一户一宅、面积等各种因素制约。
(4)在***中,主要是针对”房“进行补偿和安置。如果是房屋灭失了的,房屋补偿自然没有,同时不会进行住房安置。
二、对闲置老宅目前的处置建议:
(1)确定自己目前及以后不会再使用该处宅基地的情况下,一是通过协商等方式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需要的农户。二是在”三块地“改革试点的地区,可以选择有偿退出;不在试点的地区,待全面推行”三块地“改革时,再根据自己意愿选择是否退出。
(2)由自己和当地集体组织等,通过引入资金、出租、联营、合作等方式进行盘活利用。比如,发展农产品初加工、农村养老、手工作坊及出租给需要的单位和个人等。
(3)对前两条中的任意一条,都无法在短时间内实现的情况下,最要紧的就是及时进行适当的修复修缮,想方设法保住房屋,保住自己的权利,为以后的处置利用留下机会。
农村老宅闲置,房屋倒塌几十年没有人打理,有什么好的办法利用起来?
对于这个问题,不知题主说的是针对自己在农村的闲置老宅,还是指目前农村大量存在的闲置老宅基地。所以,只能从两方面来回答。
如果是自己家闲置老宅,房屋倒塌几十年没人打理,这种情况有几种可能:房屋的主人农转非离开农村,不在农村生活;房屋的主人还在农村,但已经拥有新的宅基地和住宅,老屋废弃;房屋主人还是农村户口,但外出几十年没有回村。
针对这三种情况,晏子想说,对于农村非的人口如果原来在农村有老宅,倒塌几十年没人打理,这宅基地应该收回村集体,本人无法重新利用;如果是农村人口拥有了新宅基地,此处老宅也应该收回村集体重新安排;如果是农村人口多年外出造成家中老宅倒塌,建议抓紧回乡进行修复建设,以免被当做无主的老宅收归村集体。
如果题主所指的闲置老宅,是指农村目前大量存在的祖上留下来的老宅,晏子觉得应该有村集体统一回收利用。因为这些荒废的老宅,主人家一般都拥有了新的住宅,达到了一户一宅的基本要求,这些老宅倒塌几十年无人打理,充分说明已经被主要废弃。按照目前的宅基地管理政策,农民已经失去了对该土地的使用权。
至于这些老宅基地应该如何利用起来。晏子觉得有以下几项利用措施:
一是,仍作为宅基地,审批给其他缺房的农村使用。因为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冻结新的宅基地申请,国家的规定是宅基地审批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废弃的老宅基地,所以批给缺房农民建房是最好的办法;二是,可是统一规划打造成便民服务设施,如建设小公园,建设红白喜事服务场地,建设文化***场所等等;第三,如果地力条件许可,可以集中进行土地复垦。在农村,许多老宅往往建设在靠近河流的地方,土地条件相对较好,又靠近水源,过去的老宅又极少水泥混凝土建设,复垦相对容易,村集体应该收回后统一复垦为耕地,增加农村的土地***,以实现藏粮于地的政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