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省级全民健身中心建设标准?
建设标准以室内为主,由***主导建设或***引导社会资本建设。具体建设标准如下:
- 室内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㎡,其中用于体育健身活动的面积不少于3500㎡。
- 含健身用房(大空间健身用房和小空间健身用房)和服务用房。
大空间健身用房是指体育场地净空高度不小于7m、体育场地活动面积不小于800㎡的健身活动场所;小空间健身用房是指体育场地净空高度不小于3m、体育场地活动面积不小于40㎡的健身活动场所。
室内卫生、环境噪声、各类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,室外有绿化较好、适当规模、满足市民健身需求的健身场地,其中乒乓球场地、体质测试室、篮球场地、羽毛球场地、室内器械健身房为必配场地。
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的建筑面积为2000~4000㎡,室内健身面积总和不少于1500㎡,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应至少具备大空间球类项目用房,乒乓球用房,体育训练用房和体质检测用房,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选配其他健身功能用房,预算投入,项目建设手续办理情况。
浙江一女子花式健身被砸索赔33万遭拒,网友:合理!你怎么看?
浙江这位女子花式健身受伤完全是自己作死!***拒绝她索赔33万完全是合理合法的。
最近浙江衢州一女子在小区花樽旁做拉伸运动,不料手扶的几十公斤花樽承担不了她全身的力量而掉落下来,因为重心失衡,该女子先倒在地上,花樽正好砸到自己右手,后经医院鉴定,该女子为八级伤残!
不久,受伤女子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,理由是事发地没有安全警告标识,并且要求物业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合计33万!
但物业作为被告,拒绝女子索赔的理由也很充分,他们说花樽并非健身器材,小区有配备专门的健身场所!
***最终认为:女子受伤的原因是其自身行为导致花樽脱落,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!
花樽不能拿来健身这应该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具备的常识。自己作死造成的后果只能是自己承担!不出事总是觉得自己是正确的,出事了却死皮赖脸各种找理由去让别人承担责任,这也是当今一些人的碰瓷心态。
这位女子都已经是成年人了,难道就不知道她这样的行为可能会把花樽扒拉下来砸伤自己?她还有脸让物业赔偿33万,物业还没找她赔偿花樽的维修费用呢!建议物业一定让她赔偿,让她的教训更深刻一些!
被砸了索赔被拒,其中必有蹊跷!
老规矩,先弄清咋回事。
近日,浙江衢州一小区,有位爱健身的吴女子在小区花樽旁做拉伸运动。但是,与平常的拉伸不同的是,吴女士做的拉伸运动是双手吊在花樽上,类似于吊杠的动作。
这样的动作可想而知,花樽被她这么一拉,松了!
花樽一松,吴女士直接摔在地上,而花樽掉下来又砸在了她的手上,造成8级伤残!
出院后,吴女士认为物业有义务排查小区设施,应在其安全保障范围内进行赔偿,遂将小区的物业公司进行了告上了法庭,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其医药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交通费、鉴定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。
明明是自己不正确的健身行为导致自己的受伤,却要让物业公司对自己的不负责行为进行赔偿,简直匪夷所思!
好在***明察秋毫,判定输吴女士自己的行为导致花樽脱落,驳回了她的诉求。
这判罚,非常给力!
花樽能用来健身吗?吴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,连这一点常识都没有吗?自己的行为导致自己受伤,还反告物业,实在不值得同情!健全的法治是人民幸福生活的基本保障,这一次为公正的***点个赞!
自找苦吃!浙江一女子“花式健身”受伤后,却告物业索赔33万。***:驳回!我看合理
这起“闹剧”发生在浙江衢州,受伤的这名女子是该小去区的业主:姓:吴,我们就简称为吴女士,就在前不久,她在小区花樽处进行拉伸运动,因为没有任何健身器材,她就打起了小区里随处可见的花樽的念头。这一念头不要紧,结果在她锻炼时,却被那几十公斤的花樽掉落时砸中了她的右手,最终导致她骨折。后来经过医院鉴定,吴女士的伤残等级为八级。
越想越气的吴女士,事后就将物业了告上法庭,她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她的住院费,精神损失费,等等各项损失总共33万余元,但物业公司也不是吃软饭,他们认为花樽并非健身器材 ,不应承担责任。最终说不过理的吴女士,将物业告上了法庭。
这一告还不要紧,关键是等结果判出来就尴尬了。***认为吴女士受伤的原因,是因为她自身的行为而导致花樽脱落,不关物业公司的事儿,所以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。
为何***判决物业公司没有过错了,我们再来还原一下当时的场景
事发当时,吴女士是一个人再锻炼,她正在花瓶上做“花式健身”,【注意是花瓶上】她用一只脚踩在花瓶的边缘,然后再进行伸展运动,但她的另一只脚却踩在了约1米高的底座上,以此来做向后伸展运动。在此过程中,没有任何人影响她,也没有任何人找她说过话。
但就当她做着做着时,花瓶突然从底座上脱落了下来,并砸到了她的右手上。此时吴女士的右手,直接被十几公斤的花樽牢牢的压住,导致她的右手多处骨折。很快,吴女士就在那里痛苦惨叫,引起了保安的注意,她被送往医院进行了救治。等到吴女士出院后,医院对她的伤害进行了评估,并被定为残疾等级8。
想不通的吴女士,想到了社区内的物业公司,是有义务对小区内的设施进行安全防护。于是便找上物业赔偿她的伤害,她罗列了一张清单,各种杂七杂八的费用,包括伤残费,精神损失费各种费用,一共33万多元。吴女士以为这样就可以得到一笔可观的赔偿费,但***却不答应。
***:由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损害,依法驳回
在对吴女士受伤过程的再三盘问下,然后也调查了社区中的监视视频,***认为吴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,是她自己的行为导致花樽掉落,进而伤害了她的右手,而非他人…“相助”。
我认为吴女士作为一个具有充分民事能力的人,她应该能意识到,花樽的功能不是为了健身,而是一种景观设施,不会应用于运动。而且再说了,花樽旁边的护栏还设置了警告标志,吴女士把它当作家了空气,因此,***不支持原告吴女士的诉讼,驳回了她的请求。这是合情合理的。不按规矩办事,吃了苦头,就要自己承担,而不是怪罪他人,大家觉得是不是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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